德国驻广州领馆:申请申根签证一般信息

中国广州天河路 208 号
粤海天河城大厦 14 楼
邮编: 510620
电话: (+86-20) 8313 000
传真: (+86-20) 8516 8459
电子邮件: info@kanton.diplo.de
网站: www.china.diplo.de
2013 3 月版

 

 

申请申根签证一般信息

 

一般信息

申根签证(如无其他加注)准许前往所有“申根国家”:比利时、丹麦、德国、爱沙尼亚、芬兰 、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 、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瑞典、瑞士、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捷克和匈牙利。

负责受理申请的是主要旅行目的地所在的申根国(而不一定是进入的首个申根国!)的使领馆。

持有申根签证并不意味着拥有入境的法律权利。最终决定在进申根地区时由边防警察进行。除护 照和有效签证外,入境时有可能还会被要求出示居留资金、天数、目的和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每半年在申根地区居留九十天或以下(从首次进入申根地区算起)。

请注意: 申根签证持有人只能在签证注明的有效期内停留注明的天数。如果医疗保险能覆盖该时段,有效 期有可能比实际需要的停留时间最长多 15 天,以便灵活使用签证。

 

举例:有效期为 3 月 1 日到 25 日,停留时间为 8 天。在这种情况下,您只允许在注明的有效期内 在申根国家内最多停留 8 天。但您的医疗保险须覆盖 3 月 1 日到 25 日整个时段,以便您灵活使用 签证。

哪家德国驻华使/领馆负责我的签证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下列五家负责各自领区签证发放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使领馆:

  • 驻广州总领事馆 负责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和常住人口的签证事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208 号天河城大厦 14 楼,邮编:510620,电话:(020) 8313 0000,传真:(020) 8516 8459,电邮: info@kanton.diplo.de

b) 驻上海总领事馆 负责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和常住人口的签证事务。

地址:上海铜仁路 299 号 SOHO 东海广场 8 楼,邮编:200040,电话:(021) 6032 6500,电
mailto:visa-information@shan.diplo.de邮: visa-information@shan.diplo.de

c) 驻成都总领事馆 负责四川、贵州、云南省和重庆市居民和常住人口的签证事务。
地址:成都人民南路 4 段 19 号 25 楼,邮编:610041,电话:(028) 8528 0838,传真:
(028) 8528 0866,电邮: visa@chengdu.diplo.de

 

d) 驻香港总领事馆 负责香港、澳门居民和常住人口的签证事务。

地址:香港金钟道 95 号统一中心 21 楼,电话:(00852) 2105 8777,传真:(00852) 2105 8788,电邮: info@hong.diplo.de

e) 驻北京大使馆 负责中国其他省份居民和常住人口的签证事务。地址:北京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 17 号,邮编:
100600,电话:(010) 6532 5560,传真:(010) 6532 3557,电邮: visa@peking.diplo.de

f)  驻沈阳总领事馆
(2012 年 10 月新开馆)

 

预约面谈时间

可通过 TLScontact 公司广州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申根签证申请,详情见下条规定:“提交申 请”。

 

申请申根签证原则上不需要本人面谈,因此也不需要预约面谈时间。

如有必要进一步澄清情况,申请人有可能获邀来领事馆签证处面谈。面谈时间通过签证申请中心
预约。

 

德国/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其生活地点在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内(须提供证 明),不必事先预约,可直接于每个工作日的 10:00 至 11:00 点到本馆提交申根签证(短期停留,每

半年逗留时间不超过 90 天)申请。该规定不适用于其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 现行规定(每周一 13:30 到 14:30 点提交申请)将自 2012 年 12 月 3 日起失效。

 

如直接向签证处申请申根签证,需要预约提交申请的时间。申请人须携带本人因私护照,并在网 上预约时间。网址:

 https://service2.diplo.de/rktermin/extern/choose_realmList.do?  request_locale=de&locationCode=kant

如果您通过签证预约系统没有约到时间,还可以直接向领事馆签证处预约。在此情况下,您必须本人(不能通过代理人)
携带护照前来预约。经预约获得递交申根签证申请的时间。

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 TLScontact 公司广州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申根签证申请:

TLScontact

德法联合签证申请中心

东宝大厦二楼

东风东路 765、767、769 号

 

越秀区 510080

电话: 400-067-0050 (周一到周五, 8:30 到 12:30, 13:30 到 16:30) 网站:  https://cn.tlscontact.com/cnCAN2de/login.php?l=en

 

不需要本人亲自递交。申请资料可通过全权代表递交(需要全权委托书)。

 

目前的签证申请中心, 地址: 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二楼 200 房, 电话: 0086-20-38798400,将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关闭。收取签证申请仅限 2012 年 11 月 26 日之前。

 

须呈交下列材料以便本馆签证处审核签证申请:

  • 亲笔签名的护照(所申请的签证到期后有效期不少于三个月)及其照片页复印件一份

 

  • 一份用电脑填写完整、亲笔签名的在线申请表。网址:www.china.diplo.de
  • 两张白底近期证件照

 

  • 居所证明
  • 中国公民呈交户口簿原件和一份完整的复印件,无需译文

 

  • 签证手续费
  • 所有申根国家通用、适用于所申请时间段的医疗保险证明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 按不同居留目的还须呈交其他作为申请佐证的材料,详情见 www.china.diplo.de “赴德 须知—签证规定”栏:

·商务签证
·探亲访友签证

·旅游/团体旅游(ADS)签证 ·参加文体活动签证

所有中文材料均须提供德文或英文的翻译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申请人: 如申请人未满 16 周岁,签证申请须由父母或其法定代表签字。如已满 16 周岁,应由其本人签字。

未成年人须提供?的证明。证件(比方说出生证)须经公证。 如果父母单方拥有唯一的?/监护权,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予以证明。该文件须包含抚养权和监护权 的证明。

 

如果上述须知任无法涵盖您具体的信息需求,请联系签证申请中心的咨询电话:400-067-0050

由于对每份申请都按法定条件和个别情况具体做出决定,签证须知中无法列尽签证条件。本馆在 处理过程中有权要求补交材料,比方说能证明按时返回中国的材料。

如果提交签证申请时未能交齐须知中所列的资料,申请将不被受理。 签证费

申根签证费为 60 欧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免缴签证费,六至十二周岁儿童的签证费为 35 欧元
签证费按当日汇率支付人民币。

签证费是管理费,即使拒签也不退还。

 

德法联合签证申请中心额外收取 25 欧元的服务费,该费用也是用人民币支付。

 

除此之外,签证处的所有服务(比方说申请表、信息材料、预约)都是免费的。

申请审核期

材料齐全后,本馆一般需 5 个工作日审核签证申请。其间不回答关于办理情况的询问。如要求补 交材料,审核期相应延长。

 

重要提示——领到签证后

领到签证后,申请人请立即核对相关信息。特别是签证有效期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居留天数、照 片、姓名拼写等内容是否准确。发现错误立即通知签证处。

拒签后如何应对?

如果被拒签,您可以在获知拒签的一个月内向领事馆提交一份书面申诉信。您可以在申诉信中要 求重新审查签证申请,并同时获得机会提交缺失的证据。请注意:这一程序通常需要 4 周或更长 的时间。

申 诉 信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名 并 寄 往 领 事 馆 签 证 处 . 它 可 以 作 为 电 子 邮 件 的 附 件 发 到 info@kanton.diplo.de,也可以邮寄或发传真(传真号:0086-20-8516 8459)。申诉信在任何情况下
都应由您本人签名。如果别人为您申诉,必须得到您的全权委托。

请注意:

  • 在申诉信中要提供您的受理号(即:拒签信中给出的号码的后六位数及您的护照号)
  • 请给出完整的联系信息,保证能联系到您。包括:电话号码(连同区号),手机号,电子 邮件,完整的邮政编码以及传真号

 

  • 在申诉信中您可以(再次)阐明,出于何种目的申请签证。您可就拒签的理由作出反应。 并提供您在申请签证时未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果您申请签证时材料不齐全,不建议通过申诉信来补交材料。重新递交签证申请,是获得签证 的更快的途径。

如果您将材料通过一种途径寄来签证处,将有助于缩短处理时间,避免没必要的重复工作。如果 您是发传真,就不要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了。

如果审核通过,可以签发签证,会联系您。

如果您的签证申请在审核后再次被德国使领馆拒绝,将在一封解释信件中以德语详细告知拒签理 由。针对这封解释信件,可以向柏林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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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此份须知中全部内容均基于本馆撰文时掌握的知识和经验。不保证其完整性及正确性。不能据此

须知提出法律要求。